Toggle navigation
网站首页
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
专利运营
专利转让
专利实施
专利融资
专利知识
专利法律
国际专利
专利代理师
主页
>
专利法律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21-07-02 23:10
adm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标签:
商标权
财产保全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法律相关文章:
最新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专利法
知识产权
诉讼程序
发明
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
申请专利
专利
电子申请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